广东东软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

发布时间:2022-01-05 10:30:3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广东东软学院创办于2002年,2003年2月27日第一份章程正式生效;2006年10月10日,第一次章程修订稿,经广东省教育厅备案生效;2012年1月14日,第二次章程修订稿,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并公布生效;2014年5月28日,第三次章程修订稿,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并公布生效;第四次章程修订稿,2022年1月,经董事会审定通过。)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二节  校长和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五章  内部机构设置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八章  教育教学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十章  资产、财务管理与后勤保障

第十一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广东东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南海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创办于2002年。201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高校,更名为广东东软学院。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致力于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努力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创业型应用技术大学。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学校依法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东软学院,学校英文名称为neusoft institute guangdong,英文缩写为nuit。

学校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软件科技园,邮编为528225

学校网址是http://www.nuit.edu.cn

第三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四条  学校机构性质为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民办非企业法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发展定位为有特色、高水平、it应用技术大学。

第七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兼顾特色职业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九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互并存,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培训)相互协调;以独立办学为主体,以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国际合作为补充。

第十条  学校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工学、管理学、艺术学、文学等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佛山市南海东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840万元。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方案。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合法权利、处理学校内外部法律关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办学理念是教育创造学生价值。

学校校训是精勤博学,学以致用。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19日。

学校校徽的标志选取学校的钟楼作为核心设计元素,以钟楼的钟声召唤莘莘学子学以致用、创新融合、贡献社会,体现了“精勤博学,学以致用”的校训。钟楼下方为学校教学楼ef座的剪影,充满后现代风格,反映了国际化办学的学校特色。校徽底部的骑楼独具岭南特色,体现了学校“教育创造学生价值”的办学理念。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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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按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二)查阅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了解学校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支持学校依法按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秩序;

(四)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学校的法人财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及相应的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并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审,调整人员结构比例,调节薪酬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务、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依法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依法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可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主要职能;

(三)执行学校董事会决议,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四)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评估,接受党内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广东东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佛山市“两新组织”党工委。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各级基层党组织,并按期换届,确保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一)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委员9人,每届任期5年,其中,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程序选举产生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书记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任命;党委书记一般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督导专员。

(二)学校院级单位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三)学校院级以下单位或职能部门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职能机构相对应。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教育理论和业务知识以及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五)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坚决防范和抵御校园宗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

(一)实施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二)健全学校党委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学校党委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决策内容和程序,把好学校重大办学问题的政治关;教职工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会议,并共同协商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三)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四)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人员招聘、教师引进、学科专业、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五)学校在干部选拔任用提交讨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任命事项前,必须经过党组织审核同意。党务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委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党的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保障经费,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保障机制。

(一)学校党委要健全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等部门,鼓励和支持高校独立设置组织部、宣传部等党务工作部门,配齐配强专门力量。

(二)学校党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3名校级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每一个院党组织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超过3000人的院党组织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学校党委应将党务工作人员和组织员的培训纳入学校总体培训规划,每年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

(四)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列入学校中层正职干部管理,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参照本校行政人员标准计算工作量;

(五)学校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配套经费不得少于上级拨付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返还总额;党建工作经费开支按照规定经审核后,由学校党委书记签批审定;建立党委经费专户,保障经费使用和管理,落实审批制度;提供固定党建活动场所,按规定配备必要设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广东东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共7人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董事任期届满时,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换届,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出人选,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确定人选,并按《广东东软学院董事会章程》规定产生新一届董事会。

董事因故提出辞职或因其他原因去职的,按该名董事的产生方式,在3个月内产生继任董事。继任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董事会成员变更的,应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以会议形式运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的董事书面提议并说明拟议内容时,董事长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每次召开定期会议时,应至少在会议召开的1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通知各董事,并提供董事会文件初稿。除获得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外,未按上述规定履行通知程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无效。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合理时间发出通知。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未达到本章程规定人数时,董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无效。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应提交由董事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此时,提交委托书的董事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本人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的,视为该董事弃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董事长审定签发。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存入学校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节  校长和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1-2名,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校长人选由举办者推荐,董事会聘任。校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校长任职条件如下:

(一)遵守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三)年龄不超过70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校长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在办学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长职责或不能胜任校长职务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的;

(五)损害学校声誉或导致学校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完成学校正常工作的;

(七)本人提请辞职的;

(八)教育行政部门建议解聘的。

第三十六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对教职工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应向董事会报告上一学年度学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通报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的议事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会议,并共同协商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事项,经党委书记和校长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为党政联席会固定成员,原则上出席人数超过全体人数的1/2方可召开会议,讨论特殊重大事项应达到2/3及以上。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相关性和工作需要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一事一议原则,表决事项的通过应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关成员不能到会且急需召集会议进行决策的情况下,需提前征求相关负责人意见或会后沟通确认。

第四十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所讨论事项,应做好决议的内容纪要,经党政联席会议所有成员确认后,由会议召集人签字生效后存档并作为会后执行、反馈和督办的重要依据。已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严格执行,如出现特殊情况申请复议,须征得1/2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举办者代表、教职工代表。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出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学校董事、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董事会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情况;

(二)检查学校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督董事、校长执行学校职务情况,提出纠正损害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四)委派1名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由15-2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二级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五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六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校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学位管理工作制度;

   (二)审议调整或者撤销学位授权点;

   (三)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 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受理和解决学位授予的相关申诉;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其他事宜。

第六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二级学院(部)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及学校批准的规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的群众组织,依法行使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米乐app官网登录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十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六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七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八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以下简称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十二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将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管理的内部组织机构。党政职能部门、业务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围绕教学科研工作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对各组织机构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设置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产学合作、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二级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八十六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授权,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行政工作。二级学院院长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本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三)拟定本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

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四)拟定本学院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规

章制度;

(五)对本学院教职工进行业绩考核,组织教师职称的推进工作;

(六)组织本学院的学术活动及对外学术交流;

(七)执行董事会或学校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以及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教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八十八条  教职工是学校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的简称。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八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考勤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

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的处分,或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诉讼;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五)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一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权限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规则、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九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业务技能培训,培训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九十三条  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教职工进行处理、处分。

第九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任聘用、解聘、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教职工进行处分前,应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师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受理教师的申诉问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教职工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调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具体按照学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文件执行。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一百零四条 学员是指依照教育服务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在校期间的权利义务由学员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其他各项任务都要以有利于该项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积极推进教学研究和改革,优化专业体系和课程结构,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提升,不断改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着力思政课程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学生具备政治素质、家国情怀和专业素养。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建立高质量人才培养的保障体系,实施教学工作监控与评估制度,对人才培养、自主学习、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等环节进行监控和评估。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社会组织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机关的督导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按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教学和科技资源优势,走产学研合作、国际合作的创新发展之路,推动协同创新、融合创新。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广泛开展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活动,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教育、咨询、技术服务,不断增强服务地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一百一十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或者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学校可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可设立校友分会。学校关心校友发展,鼓励校友支持学校发展与建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邀请著名学者、社会贤达和杰出校友等担任兼职教授、兼职导师以及客座教授、荣誉教授等,其具体权利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可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依据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捐赠人意愿规范使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赠。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施预、决算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学校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体制,即后勤服务采取向企业购买的形式,并由学校的后勤服务部对服务水平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终止的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学校终止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提请上级党组织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校保持章程的稳定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本章程与之抵触的;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学校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的规定不符的;

(四)董事会因客观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的。

学校章程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内容时,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由以下程序:

(一)由董事长提出或1/3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提出修改条款;

(二)章程修改应广泛征求意见,修改条款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董事会审定,并经校内公示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三)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校向社会公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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